第一部分:案情简介
一、王冠公司的历史沿革
(一)首次设立
1、1992年4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以市中政发(1992)第26号《关于同意七贤镇政府关于成立济南南环实业公司等四家公司的报告的批复》文件,同意七贤镇政府成立“济南王冠实业总公司”,并载明该企业“为镇办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1992年5月9日,济南市王冠实业总公司成立,公司住所地为七贤镇王官庄2号,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注册资金3368万元,其中固定资金2626万元,流动资金742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薛家驹,由当时的济南市七贤镇人民政府任命。
1992年5月8日山东济南会计师事务所(92)鲁济会验字第384号验资证明载明:由拨款单位市中区七贤镇王官庄办事处实拨注册资金742.78万元,固定资金2625.3万元。
1992年5月8日山东济南会计师事务所(92)鲁济会验字第384号验资证明附件载明:其投入资本金由王官庄办事处所属的二十家企业划归所有,资金总额为3368.08万元,其中流动资金742.78万元,固定资金2625.3万元。
1992年5月6日资金变动情况统计表载明,由济南市市中区七贤镇人民政府王官庄办事处投入流动资金1623万元和固定资金377万元,其余资金由另外20家企业之资产划入作为投资。
二、“济南市郊区七贤镇王官庄村民委员会”的历史变迁
(一)1986年,济南市郊区七贤镇王官庄村民委员会与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签订《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征用王官庄土地的补充协议》。协议载明:“根据我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开发建设的需要,新辟王官庄居住小区。征地的正式协议,已填入国家建设申请用地报告书”,第五条载明:“王官庄土地被征用后,已没有耕地。需要办理“农转非”,由郊区政府予以呈报,市开发公司协助办理”
(二)1987年1月9日,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87)新建地字第2号《关于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对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征用、收回土地批复的通知》,批准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征用济南市郊区七贤镇王官庄村民委员会944.85亩土地。
(三)1988年,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向济南市人民政府上报了《关于办理东八里洼等10个小自然村成批户口农转非的报告》(市中政发(1988)等88号)。
(四)1989年10月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西八里洼等27个村农民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批复》(89鲁政函64号),同意市人民政府将王官庄等10个村11959人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载明:“经批准转户的人口,在今年11月底前办好转户、供粮手续,自1989年12月1日起,按市镇居民定量标准供应商品粮油”
(五)1990年6月28日,市中区政府下发《关于撤销七贤镇、西八里洼村等10个村委会建立居委会的通知》(市中政发【1990】第36号),撤销济南市郊区七贤镇王官庄村民委员会,建立济南市七贤镇人民政府王官庄居民委员会。
(六)1990年10月,市中区七贤镇政府将七贤镇王官庄居民委员会改为济南市市中区七贤镇人民政府王官庄办事处,按照居民的居住范围,下设王官庄一居、二居、三居三个居委会。
(七)1994年12月,济南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同意设立王官庄街道办事处、泺源街道办事处的批复》(济政字【1994】第55号),同意设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王官庄街道办事处。济南市市中区七贤镇人民政府王官庄办事处划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王官庄街道办事处辖区。
(八)1996年5月,市中区政府《关于同意王官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划分的批复》(市中政发【1996】第14号),同意王官庄街道办事处建16个居委会。原济南市市中区七贤镇人民政府王官庄办事处不复存在,原居民被分别划分到王官庄东居委会、西居委会及西十里河居委会三个居委会中。
由此可见,“济南市郊区七贤镇王官庄村民委员会”的历史变迁为:“济南市郊区七贤镇王官庄村民委员会”—— 济南市七贤镇人民政府王官庄居民委员会——济南市市中区七贤镇人民政府王官庄办事处(下设三个居委会)——济南市市中区七贤镇人民政府王官庄办事处被撤销,旗下三个居委会之居民被分别划分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王官庄街道办事处所辖的王官庄东居委会、西居委会及西十里河居委会三个居委会中。
第二部分:争议焦点
第一种观点:
1992年4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以市中政发(1992)第26号《关于同意七贤镇政府关于成立济南南环实业公司等四家公司的报告的批复》文件,同意七贤镇政府成立“济南王冠实业总公司”,并载明该企业“为镇办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据此,济南市王冠实业总公司股东会认为,公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城镇企业”之范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之规定进行改制,确定企业所有权人。
第二种观点:
1992年5月8日山东济南会计师事务所(92)鲁济会验字第384号验资证明载明:由拨款单位市中区七贤镇王官庄办事处实拨注册资金742.78万元,固定资金2625.3万元。
1992年5月6日资金变动情况统计表载明,由济南市市中区七贤镇人民政府王官庄办事处投入流动资金1623万元和固定资金377万元,其余资金由另外20家企业之资产划入作为投资。
据此,原济南市市中区七贤镇人民政府王官庄办事处有直接延续关系的近千名居民认为,公司属于原济南市市中区七贤镇人民政府王官庄办事处有直接延续关系的近千名居民所有。
第三种观点:
当时公司成立时的官方文件显示:1992年4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以市中政发(1992)第26号《关于同意七贤镇政府关于成立济南南环实业公司等四家公司的报告的批复》文件,同意七贤镇政府成立“济南王冠实业总公司”,并载明该企业“为镇办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因此,改制时当地政府对于上述的文件之并载明该企业“为镇办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争议很大,未知可否。
现状:原济南市市中区七贤镇人民政府王官庄办事处有直接延续关系的近千名居民经常去当地区政府、市政府群体上访,公司经营也因此导致瘫痪。
第三部分:处理结果
方式一:全面界定彻底解决方式
1、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 王冠公司“资产产权人”)确定之原则及实施细则》并公告
(1)制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参考建议:首先,在征求原村民、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由王官庄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律师配合改制小组结合法律政策规定和各地操作实践经验,起草、讨论确定文件草案;其次,经办事处同意后,将该文件草案及依据报送市中区农业、发改、民政部门接受指导和监督;之后,经全体原村民及“村改居”后与原村民有关联的居民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审议、表决通过;最后,将定稿的该文件公布实施。
(2)主要内容
可参照前述“我国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规定及实践做法”之内容而制定。
法律依据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国务院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五)条: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2、参照下列原则具体确定王冠公司“资产产权人”
第一、1989年12月1日(不含本日,即村民户口转城镇户口之节点日)以前出生、且户籍为原“济南市郊区七贤镇王官庄村”的村民,首先确定为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然后再用“排除法”比照上述《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 王冠公司“资产产权人”)的原则及实施细则》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条件”部分对照进行排除,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 王冠公司“资产产权人”)名单。
依据:该部分人在当时“村改居”时属于农村户口,且户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均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并依赖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故先确认已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然后再根据以后“村改居”后的身份、工作岗位等方面的变化用“排除法”进行排除,从而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 王冠公司“资产产权人”)名单。
第二、1989年12月1日(含本日)以后出生的与原“济南市郊区七贤镇王官庄村 、济南市七贤镇人民政府王官庄居民委员会、济南市市中区七贤镇人民政府王官庄办事处(下设三个居委会)及其被撤销后居民分散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王官庄街道办事处所辖的王官庄东居委会、西居委会及西十里河居委会三个居委会中”之范围内有关联的居民,比照上述《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 王冠公司“资产产权人”)的原则及实施细则》进行筛选,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 王冠公司“资产产权人”)名单。
依据:该部分人出生就属于城镇居民,不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基本确定原则,只是因为当今“王冠公司改制工作的时间滞后”导致而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又因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或者撤销村民委员会设立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改制未完成的,应当执行本办法。”之规定,所以才被纳入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考查名单。故比照上述《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 王冠公司“资产产权人”)的原则及实施细则》进行筛选,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 王冠公司“资产产权人”)名单。
3、利益相关人的异议救济途径
建议:该部分内容建议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 王冠公司“资产产权人”)确定之原则及实施细则》之《实施细则》部分中体现(因为该《实施细则》是经过王冠公司及全体原村民(或扩大至居民)审议、表决程序通过的,在村民自治方面具有一定的程序性和权威性)。基本内容为异议人可以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改制小组提出异议,改制小组在规定时间内给出书面答复意见。该书面答复意见即为最终意见,异议人如果不服,可以依法解决。
方式二:抓实质的简化处理方式
1、主要背景及原因
鉴于:(1)王冠原村集体的全部资产均已纳入王冠公司,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未处理集体资产;(2)王冠公司已设立了王冠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系按照公司法规定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且王冠公司以自有资产全资成立了王冠集团有限公司;本次集体资产的量化实际上是包括对王冠集团有限公司产权的量化;(3)王冠现居民及原村民主张对立、矛盾突出,强行处理容易引发群发性社会问题,不利于社会的稳定;(4)集体资产的量化、王冠公司的改制,关键还是把王冠集团有限公司搞活、优化现代企业制度,理顺产权,把公司做强,避免因长期改制,导致王冠集团公司的实质性停顿,最终损害集体、职工以及社会的利益;(5)曾对王冠集团公司做过改制审计,对其资产、负责及股东权益状况有基本的判断;(6)简化处理,搁置不必要的争议,解决主要矛盾,异曲同工,真正实现企业改制与集体资产量化、促进企业发展的根本目的。
2、主要做法
主要采取对王冠集团公司产权评估竞价转让,对实现的货币收入作为集体资产,确定分配、留存及使用办法,彻底实现王冠集体企业的改制与资产的优化配置,实现最大效益。具体步骤主要有:
(1)参照上述程序,制定改制方案;(2)通过改制方案后,聘任审计、评估机构,评估王冠集团公司的净资产价值;(3)对王冠集团公司股权采取公开挂牌转让或在王冠集体内,进行竞价拍卖的方式,实现股权价值的最大化;(4)将所转让的股权价款,通过进行分块处理,可以分一块由集体成员分配,可以留存一块,用于集体救助需要,确定使用规则与条件,可以留存一块,用作集体事业发展基金。。
第四部分:律师评析
一、 关于王冠公司的主体资格
济南市王冠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王冠公司”)位于济南市 市中区王官庄4号,法定代表人为姚永伟,注册资本为8368 万元。经营范围:百货、五金、建筑材料、普通机械、电工器材的销售,自有房屋出租。
公司持有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37010300000057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注册号为16328466—9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王冠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经历了工商管理部门的历次年检,根据《公司法》和《王冠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被撤销和解散的情形,依法有效存续。
二、关于王冠公司改制(产权确认阶段)之法律适用
1、原“济南市郊区七贤镇王官庄村民委员会”及其沿革,应当适用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之规定
2000年12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所辖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撤销村民委员会设立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改制未完成的,应当执行本办法。
根据“济南市郊区七贤镇王官庄村民委员会”的上述历史沿革,“济南市郊区七贤镇王官庄村民委员会”系因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开发建设的需要、新辟王官庄居住小区、土地被政府征用之原因,已经被撤销。其经历了“济南市郊区七贤镇王官庄村民委员会”—— 济南市七贤镇人民政府王官庄居民委员会——济南市市中区七贤镇人民政府王官庄办事处(下设三个居委会),虽然当时名为济南市市中区七贤镇人民政府王官庄办事处,但其仍是法律意义上的居委会——济南市市中区七贤镇人民政府王官庄办事处被撤销,旗下三个居委会之居民被分别划分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王官庄街道办事处所辖的王官庄东居委会、西居委会及西十里河居委会三个居委会中。
综上,我们认为,不管“济南市郊区七贤镇王官庄村民委员会”之原人口如何被划分到多少个居委会之中,究其本质仍符合《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撤销村民委员会设立居民委员会”之条件;并因其所投资开设的农村集体经济实体(即王冠公司)亦尚未进行改制,符合《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应当适用该办法。
2、王冠公司也应当适用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之规定,其性质属于该《条例》中的村办企业之类型。主要原因为:
第一,根据上面分析,原“济南市郊区七贤镇王官庄村民委员会”及其沿革,应当适用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之规定、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的组织模式开展工作、进行本组织的经济管理。
第二,根据前面“王冠公司的历史沿革”部分,王冠公司是由当时的“济南市市中区七贤镇人民政府王官庄办事处”(前身为“济南市郊区七贤镇王官庄村民委员会”)并其所属的二十家企业所有资产合并投资成立的,当时这二十家企业责、权、利在王冠公司成立时均已厘清,山东济南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投资进行了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王冠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亦载明“资金来源为:由王官庄办事处自筹积累资金3368万元,其中固定资金2626万元,流动资金742万元”。
第三,在王冠公司此后沿革过程中,未发生投资及产权主体变更,系由“济南市市中区七贤镇人民政府王官庄办事处”(前身为“济南市郊区七贤镇王官庄村民委员会”)独立投资。
第四,王冠公司设立、终止的批准机关,其主管部门或载明为济南市市中区七贤镇人民政府、或载明为市中区王官庄街道办事处,均不应影响王冠公司系村办集体企业的性质。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分立、合并、迁移、停业、终止以及改变名称、经营范围等,须经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机关核准,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并通知开户银行。
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地方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
综上,我们认为,政府部门在乡村企业设立、运营过程中的介入,仅是依照规定履行政府部门的监管的程序,与企业投资主体、资产所有权界定没有任何关联,对企业资产权属不产生实质影响。
3、王冠公司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城镇企业”之范畴,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之规定。
三、关于王冠公司“资产产权人”界定的依据
1、确定王冠公司“资产产权人”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这是确定王冠公司“资产所有人”的基本法律依据。
我们认为,该条款包含两方面的涵义,回答了两方面的问题:
第一, 谁拥有集体企业财产所有权
企业的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注意:这里用的是“集体”所有,而不是“共同”两字。它不是简单的或者平常意义上的那种“以人的数量为唯一要素的简单的叠加或者共有”,否则,法规就不会采用“集体所有”这一晦涩难懂的字眼了。我们认为:这里的“集体”,它具体指的是法律意义上的“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
“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亦称“农村集体经济”。我国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当前所指的农村集体经济,是指建立在农村社区(行政村或者自然村)基础上的集体经济,有时也指建立在村民小组基础上的集体经济。
应当注意:根据我国的政策和法律规定,“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村民”更多的是指的一种政治概念,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是指的在经济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上面的陈述,既然企业的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那么,谁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谁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一员,谁就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开办之企业的所有权人。
第二, 谁行使集体企业财产所有权
企业财产所有权的行使是由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
(本条比较简单,具体含义不再赘述)
2、我国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规定及实践做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目前全国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即全国人大、国务院或农业部没有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出台一个统一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虽多地曾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出台了一些具体规定,但均标准不尽相同、宽严不一。山东省农业厅经管处在二00五年五月十日针对济南市历城区港沟镇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咨询答复意见》中虽有简单说明,但也很不全面。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某副院长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谈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应当以该成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判断依据”。同时,该副院长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也曾就此作为重点问题进行研究,但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事关广大农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属于《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其法律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宜通过司法解释对此重大事项进行规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就没在该解释中明确,而是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或者相关规定。
最高法院民一庭认为,合理解决村民资格问题,应当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是由较为稳定的成员所组成的具有延续性的共同体,内部具有熟人社会的乡土特征。集体财产(主要是土地)是全体成员赖于维系的物资保障。只有集体成员,才可以享受集体利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成员权理论为基础,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活、生产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并同时考虑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趋势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权和集体经济利益分配权对未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具有的基本生活保障这一功能,对这一特殊问题进行综合考虑,才能对村民身份和资格有一个较为准确的把握。
综上,结合国家的政策精神、综合全国各地的经验做法,通常的做法主要为:
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原则
1、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
2、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
3、是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上述三个标准并非并列关系,也非选择关系,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和分析
第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出生时,父母一方或双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加入取得:原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嗣后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①婚姻
②收养
③政策性迁移。因国防建设或其他政策因素,通过移民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为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人也应取得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第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的特殊情况
1、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但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此类人员虽然丧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但因为其还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故应保留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学习人员
具体指考入大中专院校将户口迁入所在学校,所在学校以集体户口的形式统一管理,应当注意,所在学校之所以要求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口仅仅是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并不表示其取得学校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学生仍然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宜保留其成员资格。
服兵役人员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复员后回农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和解决城市户口,所以该类人员仍需要以承包的土地为为基本生活来源,宜保留其成员资格。
劳服刑人员
其虽因违法犯罪行为丧失人身自由甚至于政治权利,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不因此丧失。该类人员虽然迁出所在地常住户口,但迁入户口所在地并不负担其回归社会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宜保留其成员资格。
2、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但并不代表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以回乡退养人员为代表。 该类人员虽然将户口迁入农村也在该地生产、生活,但其享有退休人员的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具有基本生活保障来源,不宜认定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第四、“农嫁女”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
实践中,该类问题最为复杂。出于经济利益的驱动,相对富裕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嫁入相对贫穷的集体经济组织时,虽已在嫁入地生产生活但并不将户口迁入。但其既然脱离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就表明其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不存在较为固定的集体生产生活状态,认定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将导致单一户口标准带来的富裕集体经济组织人口的畸形膨胀,加大该区域内人口于资源的“负压差”;另外,从集体经济组织的自然共同属性出发,因迎娶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所增加的人口自古就被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口数量增长的重要途径之一,以实际生产生活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其成员资格,也符合历史形成的自然习惯。
第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条件。
1、因成员死亡而丧失。
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成员下落不明或失踪其成员资格并不丧失。
2、因集体经济组织终止而丧失。
由于国家整体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或者整体移民搬迁等原因,原集体经济组织失去继续存在的条件而终止,其成员资格亦当然丧失。另外,由于政府对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撤并调整导致集体经济组织分立合并,也会使原集体经济组织终止,同时产生新的集体经济组织。这样,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之丧失同时取得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因婚姻或收养关系迁出而丧失
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出嫁、入赘、被收养而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以迁入地为其基本生存生活保障,即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此迁出也不能完全以户口迁移论,关键是看其生存生活是否以夫家、上门女婿家、收养家为其根本的、最终的保障依靠。
4 、因法律或政策的特殊性规定迁出从事非农职业而丧失。
诸如历史上出现的招工、招干、提干、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安排工作、随军、转业、农转非、知青回城、民办转公办等等。
、目前,随着国家人事制度改革和劳动关系的变化,职业呈多样性、选择性和不稳定性,城与乡、农与非农的关系也模糊起来。虽然这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可喜进步,却也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认定带来一定的困难。对此类情形如何确定是否丧失成员资格,首先是看迁出是否根据法律、政策的特别规定,其次是看是否获得国家或按国家规定提供的完整的社会保障。比如,农民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农民全家户口迁入设区的市就应当认定为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农民虽然长期在外打工或者经商,只要未获得完整的稳定的社会保障则不宜认定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5、因协商加入别的集体经济组织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即农民只能在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成员权利,不能同时享有两个或者多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利。
如:《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