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按照专业领域,共成立了11个业务中心,之前的文章已经对破产重组团队、基金团队、合规业务团队、劳动人事业务中心、海洋业务中心、刑事业务团队、建工业务中心团队及知识产权中心进行了详细的介绍,接下来,我们将继续介绍其他优秀团队。 今天,我们走近执行业务中心,详细了解团队的法律服务以及人员配备情况。
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中心是集中了全所强制执行领域专业律师的大团队,以法律服务需求为导向,借助本所优势资源和综合专业力量,专注于强制执行领域的重大疑难案件、有能力拒不履行的终本案件、执行异议案件、案外人异议之诉案件等,为客户提供处理疑难执行案件的“破局”方案,让判决落地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帮助当事人实现最终收益。 执行业务中心在查找债务人和财产调查方面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大数据资源,能为客户提供财产调查、快速查封、股东追责等全流程强执服务,为客户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提供最佳方案,为资产管理公司、银行、企业切实解决执行难、回款难问题,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 执行业务中心侧重接收执行相关案件,积累案件处理经验,打造细分业务领域的专业化团队,力图将执行案件做到前沿、专业的水平,并在专注执行案件的基础上逐渐拓宽业务领域。由于执行不仅仅是清收资产,更多的是对不良资产的处置,所以众成清泰不断将金融执行和不良资产的处置合并为一个领域,目前已经形成众成清泰的特色业务,成为众成清泰法律服务的一个靓丽名片。 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中心共有75名成员,中心主任由何泽锋律师担任;中心副主任3名,分别由张海峰、王恩国、赵海宁律师担任;中心秘书长由张荣峻律师担任。 执行业务中心自2023年下半年在总所业务创新专班的领导下组建成立,旨在促进全所执行业务的提升与发展,建设高水平的执行团队,整合丰富的平台资源,形成强有力的执行业务合力,打造有影响力的执行业务品牌,并于2023年启动典型案例征集工作,2024年初汇编发布了《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典型执行案件案例集》,将中心优秀执行案例在全所分享,提高整个中心执行业务水准,以将每件执行案件做到精品为目标,为债权人提供最专业的执行法律服务保障。 典型案例1 中交某公司与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某供应链有限公司、黄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主办律师: 何泽锋律师 审理法院: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某保理公司”)作为申请人,以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某投资公司”)、黄某、某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称“某供应链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济宁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未履行相关义务,某保理公司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中交某公司将其公司开具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应承兑的款项汇到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中交某公司不服,对此提出异议。承办律师围绕中交某公司作为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银行账户存款3500万元享有排他的所有权,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以及未经法院以中交某公司作为被告或被执行人做出生效裁判前,法院不能强制执行,未经法院依法认定中交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是被执行人某投资公司财产前,法院不能直接强制执行等方面进行了主张,经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决不得执行中交某公司的3500万元银行存款。 典型案例2 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某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主办律师:王恩国律师 审理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某置业有限公司为开发某项目,向原债权人某银行申请开发贷款,并用项目小区土地和全部在建工程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无法如期偿还银行贷款,被银行提起诉讼,后该债权依法转让给了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但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大量房屋已经被网签,但相关房款进入监管账户,房屋也未解除抵押登记,且存在多个个人名下网签多套房屋情况。经不断落实,了解到某置业有限公司“采用网签的方式,向公司股东的关系人借款,款项到位后,将相关房屋网签出借人,起到担保作用,后无力还款就拿房屋抵债”。根据上述情况,代理律师分析所有相关网签并非真实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因此经多次与办案法官沟通,最终成功将涉嫌虚假网签的房屋予以查封,并成功启动了处置流程。在2022年初启动时,沟通法院同时作出了34套房屋的评估拍卖手续,本案涉及房屋系其中一套。在张贴评估拍卖公告后,共有33套房产网签人提起执行异议,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异议庭室听证审查,全部驳回了执行异议。此后又有32套房产网签人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审,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查后亦全部驳回了异议人的诉讼请求;此后又有29套房产网签人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二审,经山东高院审查后,亦全部驳回了异议人的上诉请求。此后,李某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最终亦被最高院驳回再审申请。李某在某小区共计网签了3套房产,且涉案房产为大面积商墅,根据代理律师调查的资料,李某等网签人员与被执行人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意思并非以转移房屋所有权为目的,故山东省高院及最高院基于此均认为李某并非普通商品房消费者身份。经过上述执行和执行异议之诉的良好处理,很多投资人表现出极大购买意向,案涉债权最终于2024年6月债权转让成功,代理律师团队帮助委托人成功处置该笔债权。 典型案例3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蒋某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 主办律师:赵海宁律师 审理法院: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大连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后,大连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作出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年3月31日,大连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蒋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大连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蒋某。同日,大连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债权转让通知书以特快专递形式邮寄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于某于当日签收。蒋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债权转让协议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执行,并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法律义务。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此执行通知书后,以蒋某与大连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债权转让无效、蒋某不具备申请执行人主体资格为由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承办律师围绕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进行积极抗辩。经审理,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复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 经典案例4 某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高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某幕墙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主办律师:张海峰律师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年6月4日,某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某信托公司”)向某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称“某幕墙公司”)提供贷款7000万元,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某置业公司”)为某幕墙公司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手续。2016年6月12日,因贷款到期未还,某信托公司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8月1日,一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某置业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共计25栋在建工程。2016年10月27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作出《补正执行证书》,载明某信托公司对某置业公司拥有的在建工程等抵押财产折价、变卖、拍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2018年,案外人高某向一审法院执行部门就法院查封其购买的案涉两套房屋事宜提出异议。执行部门经审查认为,高某并未证明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其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且某信托公司对上述房屋享有依法对抗案外人的抵押权为由,驳回高某的异议请求。高某不服,依法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最终判决停止对案涉两套房屋的执行。 经审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某信托有限公司再审申请。 经典案例5 田某与崔某某、王某、黄某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 主办律师:徐长乐律师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田某基于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市中法院)民初569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债权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济南市中法院于2022年4月11日将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黄某到期债权扣划至该院账户。 2022年4月15日,崔某某基于民初8187号民事判决,向济南市中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请求参与分配债权本金及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案件受理费、公告送达费。 田某认为崔某某不符合参与分配的条件,遂向济南市中法院提起执行行为异议;济南市中法院未做处理,却于2022年06月23日制作《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田某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崔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反对意见,田某遂以崔某某为被告、被执行人王某、黄某作为第三人向济南市中法院提起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 经审理,济南市中法院2022年12月06日作出民初10075号民事判决,判决撤销上述《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经典案例6 张某与侯某、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主办律师:车晓洋律师 审理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侯某、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侯某欠张某借款本金592286.41元,自2021年10月起,每月16日前偿还张某不少于2000元,至2024年10月16日前偿还完毕;二、如侯某累计三个月未按时足额还款,则张某有权就剩余未付借款本金一并申请执行,侯某另行支付张某借款利息(以592286.41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及张某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万元、案件受理费5011元;三、侯某某对上述约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双方其他互不追究;五、案件受理费10022元,减半收取计5011元,由张某负担。 调解协议生效后,被执行人侯某、侯某某始终未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张某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某发现被执行人侯某与次债务人李某自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且有生效判决予以确认。根据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就侯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952号民事判决,李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侯某708750.80元,并支付侯某利息(以708750.8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申请人遂将此线索提供给执行局,望执行局通知李某直接将判决款项支付至执行局或申请人,并将其列为被代位执行人。执行局根据该线索展开调查,发现侯某已撤回执行申请,在此情况下无法直接将李某列为被代位执行人,申请人张某可通过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因侯某、侯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就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主任 何泽锋 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济南所管委会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先后任山东省律师协会公司业务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公司诉讼和国内仲裁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公司业务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执业与实习管理考核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理事、济南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委员会主任、济南仲裁委委员等。 何泽锋主任自执业以来,先后担任山东高速集团公司、山东鲁商集团公司、山东国惠投资集团公司、山东广电网络集团公司、国泰租赁有限公司、济青高速铁路有限公司等多家大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先后为中交集团、中建集团、中化集团、山东高速集团公司、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平安银行济南分行等多家大型企业提供诉讼代理法律服务。多次在最高院、省高院代理重大诉讼案件,多次参与企业改制、公司并购、外资并购、公司境外上市、融资租赁等非诉讼业务。 副主任 张海峰 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委会委员、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主任,淄博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淄博市律师协会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淄博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张海峰律师擅长重大、疑难、复杂执行案件的解决及法律服务。自执业以来,先后为齐商银行、农业银行淄博分行、工行淄博分行、建行淄博分行、张店农商行、周村农商行、临淄农商行、桓台农商行、惠民农商行、阳信农商行、中行滨州分行、中行东营分行、山东省金融资产、民生银行淄博分行、兴业银行淄博分行、威海银行淄博分行、浦发银行淄博分行、青岛银行淄博分行、恒丰银行地方分行等多家金融机构提供法律服务。办理了大量特殊清收的经典案例,在最高院、省高院代理重大诉讼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副主任 王恩国 山东众成清泰(西海岸)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风控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商事诉讼与仲裁委员会委员、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曾获西海岸新区优秀律师、青岛市律师协会两专委优秀委员等荣誉称号,执业领域主要集中于执行、金融业务、合同纠纷、公司治理等领域。 王恩国律师自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金融项目诉讼及非诉业务,先后为青岛农商银行、青岛银行、光大银行、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及东方、中信金融、信达、长城等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商资产管理公司、青岛财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Hudson Advisors L.P.、万道资产、中新融创、正奇资产、中汇资产、海岸投资、鑫荣泰资产、邦信小额贷款、国洲资产、嘉诚银信资产、国辉资产等国内外资产管理公司、投行等金融领域企业提供了大量法律服务;为湖南六建、展鹏建设、海宏基、银磊建材等建筑行业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参与了一系列重大金融项目的整体处置,涉及非诉、诉讼、追偿、执行、债权转让、债务重组和破产重整等各个流程,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实践经验。 自执业以来,王恩国律师以维护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以为客户提供标准化、专业化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勤勉敬业、精益求精,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优质的服务质量和专业的服务水准获得客户的广泛好评。撰写的论文有《民法典视野下浅谈超级动产抵押权》(《科协论坛》)、《中国行政法法典化的可行性思考》(《法治博览》)、《电子数据证据保全》(《财经日报》)。 副主任 赵海宁 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执行业务部主任。 赵海宁律师执业领域为重大疑难复杂强制执行案件分析研判与风险代理、疑难商事诉讼、公司治理结构与回款风险防控等,曾在某基层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工作10年。因工作突出,曾被德州市法院系统评为十佳优秀青年法官,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个人三等功一次。擅长从强制执行业务角度为客户提供崭新视角的全流程法律服务,注重从根本上实现客户的胜诉权益,最大限度帮助客户实现现金回款。 秘书长 张荣峻 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济南市律师协会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委员会委员,曾获西海岸新区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等荣誉称号,业务领域为公司法律事务、强制执行、金融(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建设工程、商事争议解决等。 张荣峻律师自执业以来,先后服务于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胶州支行等银行金融机构及东方、华融、长城、信达、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资产管理公司,为上述公司提供了大量法律服务,主要包括逾期贷款的诉讼、强制执行、不良资产项目的接收、处置、尽职调查等工作,办案经验丰富,参与了一系列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执行、债转等工作,化解不良贷款数十亿元。 先后为山东海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海洋能源有限公司、山东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水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济钢空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启迪济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艾克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恒源电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