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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北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串通投标案
Release time:2016-08-25 20:42

青岛市市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欲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批检测设备,其委托青岛某公司代理组织。该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发布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并接受了A、B、C、D四家公司的投标报名。

2015年9月23日项目开标,四家公司均派员参加了开标活动,当天未公布招标结果。

10月27日,D公司向青岛市市北区财政局递交申诉书,指控A、B、C三家公司聘请同一家公司的员工作为授权代表参加投标,存在串通投标行为,该局遂立案调查。作为市北区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所受托指派律师为本案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

经详细了解相关情况并认真研究相关资料,承办律师就本案办理的程序和需进一步查证的证据发表了专业意见,指导财政局在收到申诉书的当日,以特快快递形式向A、B、C三家公司分别送达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副本送达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明确要求三家公司提供其被授权代表2015年9月份的社保证明材料(需加盖社保部门公章及公司公章)。由于在限定的期间内,只有A公司按要求提供了参保证明材料,故建议财政局主动前往B、C公司注册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调取相关资料,获得采纳后于11月9日陪同前往,并顺利调取。

依据掌握的资料,最终确认三公司的授权代表均系A公司的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承办律师认为可以认定构成串通投标行为,并可以依据该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三项行政处罚。

随后,承办律师指导市北区财政局向三家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由于其均未在规定的权限内进行陈述、申辩,承办律师又指导财政局向三家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此,承办律师对本案处罚阶段的法律服务完成,当事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