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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定而后动,专利战方能打赢——最高法司法解释专利侵权等同原则限定适用几种情形
Release time:2019-05-23 17:34

专利纠纷二审收归最高法,需要我们不断研究最高法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明确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专利法确定技术特征相同侵权为原则等同侵权为辅助。所谓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谨慎适用等同侵权原则是专利纠纷案件中司法裁断的依据,权利人在个案中如果依赖于主张等同侵权则诉讼风险将明显增加。

专利侵权判定以相同侵权为主,等同侵权适用为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口径来看,一直严格把握等同原则的适用情形,充分尊重权利要求书的公示和划界作用,适度从严把握等同侵权的适用条件,防止等同侵权的过度适用。因此,等同侵权认定不过是专利权保护的合理扩张,而非战无不胜的利器,作为权利人对此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

一、禁止反悔原则对于等同侵权原则适用的限制,即便被控侵权方未抗辩,法院仍可主动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一)禁止反悔原则适用具有无因性,只要确认曾经作出限制性修改或陈述即可,是否实际产生因果关系或被审查员采纳与否均无影响。

禁止反悔规则是指当一方当事人已经作出某种行为,且被他人所信赖,该当事人以后就不能再否认该行为。《专利权纠纷解释》第6条规定的是专利法理论上的禁止反悔规则,也是对等同原则适用的一种限制。专利权人对其在授权或确权程序中已放弃的内容,不能通过等同原则的适用再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注意的是,该条强调的是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客观上所作的限制性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这种陈述属于单方陈述,因何种原因作出并无影响。该修改或者陈述是权利人主动还是应审查员要求所为,与专利授权条件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及是否被审查员最终采信,均不影响该规则的适用。所谓“多余指定”原则是不被接受的。

是否已无路可退?当然有,如果限缩性修改或者陈述被明确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修改或者陈述未导致技术方案的放弃,此时不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对此,权利人应提交相关授权确权过程中文书作为证据予以证实,充分举证方能化解相应的风险。

(二)法院可以依据已经查明的事实主动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不以被控侵权人是否抗辩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即使被控侵权人没有主张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业已查明的事实,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对等同范围予以必要限制。(参沈其衡与上海盛懋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239号民事裁定书]),即法院可以依据在案证据主动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以实现技术垄断与创新之间的平衡,无论被控侵权人是否主张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人民法院仍可以根据业已查明的事实,通过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对等同范围予以必要的限制,以合理地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捐献原则是等同原则适用的进一步限制。

说明书用途限定为解释权利要求记载技术特征。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当专利权人与被控侵权人对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的理解有分歧时,可以用专利说明书记载的相关内容解释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的含义。

但实践中专利申请人为了容易获得授权,权利要求往往采用比较下位的概念,而说明书及附图又对其扩张解释。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主张说明书所扩张的部分属于等同特征,从而不适当地扩大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解决专利申请人“暗度陈仓”的做法,确立了捐献规则,是指对于说明书记载而权利要求未记载的技术方案,视为专利权人将其捐献给社会公众,不得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上述已捐献的内容属于等同特征所确定的范围,该理论已经被司法解释所接受。

总而言之,最高法对于等同原则的适用需要兼顾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既要保护专利权人在现有技术基础上作出的技术贡献,又要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还要防止侵权人以新出现的技术进行简单替换而规避侵权的发生;相反,作为权利人而言,如果必须提起等同侵权诉讼,则应当首先调阅并审查专利说明书及授权确权过程中是否做出限制性修改或者意见陈述,对此进行充分法律风险分析及评估,然后制定切实可行的维权策略,以免覆水难收。

毕业于山东大学民商法专业,获得硕士学位,2002年开始执业,现为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知产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