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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支行与青岛市崂山区土地交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Release time:2016-08-25 20:21

案号:(2015)青金商初字第217号

委托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支行

对方当事人:青岛市崂山区土地交易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主办律师:高昌

案件概况

2013年1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青农商市南支行)固借字(2013)年第002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9000万元整,借款用途为项目开发贷款,借款期限自2013年1月14日至2015年1月13日,并对借款利率、违约责任及其他权利义务等作出明确约定,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等由被告方承担。当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青农商市南支行)抵字(2013)年第002号《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以其名下的房地产为上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以后,原告分别于2013年1月15日向被告发放借款5600万元;2013年1月17日向被告发放借款2280万元;2013年1月28日向被告发放借款286万元,2013年4月9日向被告发放借款834万元,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

2015年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青农商市南支行)借展字(2015)年第5001号《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将上述借款展期至2016年1月12日,并对其他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2015年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青农商市南支行)抵字(2015)年第5001号《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以其名下的房地产为上述借款展期协议项下债权设定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现被告不按照上述合同履行支付偿还本息的义务,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接受委托之后,我们对案情进行了调查,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去银行里仔细校对合同原件,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庭审调查中,针对借款事实进行认定,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案件最终依法判决。

本案是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的案件,通过本案的参与办理,使我意识到律师在接到此类案件时,并不能仅仅限于法条。一些法律原理、非法律知识、现实问题都是需要律师了解和掌握的。在此基础上,才能全面的了解到案情,找出所掌握的有利证据,才能在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利益。最终,得到当事人的肯定与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