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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江二路支行与青岛陛京经贸有限公司、孙厚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Release time:2016-08-25 20:21

案号:(2015)南商初字第70399号

委托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江二路支行

对方当事人:青岛陛京经贸有限公司、孙厚忠

受理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主办律师:高昌

案件概况

2011年10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华丰合行闽江二路支行)流借字(2011)年第03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11年10月14日,原告向被告贷款人民币18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10月14日至2014年10月12日,利率按照合同约定。

2011年10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华丰合行闽江二路支行)抵字(2011)年第033号《抵押合同》,由被告以其合法所有的市南区东海中路12号2单元903户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但现在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并未按期还款还息,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接受委托之后,我们对案情进行了调查,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去银行里仔细校对合同原件,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庭审调查中,针对借款事实进行认定,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案件最终调解结案。

本案是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的案件,通过本案的参与办理,使我意识到律师在接到此类案件时,并不能仅仅限于法条。一些法律原理、非法律知识、现实问题都是需要律师了解和掌握的。在此基础上,才能全面的了解到案情,找出所掌握的有利证据,才能在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利益。最终,得到当事人的肯定与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