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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江路支行与青岛安正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Release time:2016-08-25 20:22

案号:(2015)青民四商初字第25号

委托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江路支行

对方当事人:青岛安正置业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主办律师:高昌

案件概况

2011年6月22日,原告与被告青岛安正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华丰合行闽江路支行)流借字(2011)年第09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青岛安正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000万元整,借款用途为购钢材,借款期限自2011年6月22日至2014年6月19日,并对借款利率、违约责任、其他权利义务等作出明确约定,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等由被告方承担。当日,原告向被告青岛安正置业有限公司发放借款2000万元。

2011年6月22日,原告与被告邢安正签订(华丰合行闽江路支行)高抵字(2011)年第099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其名下的位于市北区兴隆路1-3号2-1,3-1,4-1户房产设定抵押担保,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1年6月22日至2014年6月19日在人民币22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以及其他融资文件享有的债权,并对担保范围、违约责任、其他权利义务等作出明确约定,后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1年6月22日,原告与被告邢安正签订(华丰合行闽江路支行)高保字(2011)年第09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邢安正自愿为被告青岛安正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2200万元,原告自2011年6月22日起至2014年6月19日止与被告青岛安正置业有限公司办理约定的各项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决算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并对担保范围、违约责任、其他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构成严重违约。

接受委托之后,我们对案情进行了调查,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去银行里仔细校对合同原件,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庭审调查中,针对借款事实进行认定,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案件最终调解结案。

本案是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的案件,通过本案的参与办理,使我意识到律师在接到此类案件时,并不能仅仅限于法条。一些法律原理、非法律知识、现实问题都是需要律师了解和掌握的。在此基础上,才能全面的了解到案情,找出所掌握的有利证据,才能在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利益。最终,得到当事人的肯定与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