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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中路支行与青岛安正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Release time:2016-08-25 20:22

案号:(2015)青金商初字第257号

委托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中路支行

对方当事人:青岛沃德至尊珠宝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主办律师:高昌

案件概况

2012年3月28日,原告与青岛沃德至尊珠宝有限公司签订(青岛华丰农村合作银行香港中路支行)流借字(2012)年第02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青岛沃德至尊珠宝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900万元整,借款用途为购珠宝玉器,借款期限自2012年3月28日至2015年3月27日,并对借款利率、违约责任、其他权利义务等作出明确约定,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等由被告方承担。2012年3月29日,原告向青岛沃德至尊珠宝有限公司发放借款人民币6900万元整。

2012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冯昱诚签订(青岛华丰农村合作银行香港中路支行)抵字(2012)年第029号《抵押合同》,约定冯昱诚自愿以其名下的位于崂山区香港东路397号43号楼全幢设定抵押担保,为青岛沃德至尊珠宝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本金数额为人民币6900万元,并对担保范围、违约责任、其他权利义务等作出明确约定,后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2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冯理华、冯昱诚签订(青岛华丰农村合作银行香港中路支行)保字(2012)年第029号《保证合同》,约定其自愿为青岛沃德至尊珠宝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本金数额为人民币69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并对担保范围、违约责任、其他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构成严重违约。

接受委托之后,我们对案情进行了调查,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去银行里仔细校对合同原件,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庭审调查中,针对借款事实进行认定,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案件最终调解结案。

本案是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的案件,通过本案的参与办理,使我意识到律师在接到此类案件时,并不能仅仅限于法条。一些法律原理、非法律知识、现实问题都是需要律师了解和掌握的。在此基础上,才能全面的了解到案情,找出所掌握的有利证据,才能在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利益。最终,得到当事人的肯定与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