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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集中托管的可行性分析
Release time:2016-08-25 19:54

内容摘要:随着十八大的召开和资本市场的进一步活跃,公司股权交易作为资本市场交易的重点,其普遍性与广泛性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是可以自由转让的,但由于股权转让涉及的当事人众多并且对社会经济影响较大,所以我国法律法规对公司股权转让有很多限制性的规定。目前,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与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法律程序与操作模式,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交易,更多地是处于法律和实务的空白地带。

股权托管机构的建立和运作,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流动搭建了一个管理服务平台,通过股权托管中心的登记过户,变更转让,使股权交易逐步由地下交易转变为“阳光下的交易”,广大投资者和真正想发展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守法规范的中介机构也找到了可以依托的、有一定社会公信力的平台。





关键词: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托管





正文:

随着十八大的召开和资本市场的进一步活跃,公司股权交易作为资本市场交易的重点,其普遍性与广泛性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是可以自由转让的,但由于股权转让涉及的当事人众多并且对社会经济影响较大,所以我国法律法规对公司股权转让有很多限制性的规定。目前,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与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法律程序与操作模式,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更多地是仍处于法律和实务的空白地带。本文拟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做一些简要的分析,以资同仁探讨。


一、我国法律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的缺陷


(一) 关于股东名册管理的相关规定

股东名册是由公司制企业自行置备,用于确认股东身份及其所持股权的法律关系凭证。我国公司法赋予了股东名册一定的法律地位,但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在管理方面则具有较大差异。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转让其出资(即股权)等需要变更公司股东名册的,一般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为股东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从而实现对股东名册相应的变更登记。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实质上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为具有公信公示力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管理,并相应提供股权质押登记、股权查询等服务。

为维护股票自由交易的安全性,我国对上市公司建立了与上市交易相联动的托管、清算、结算三位一体的清算体系。《证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之前,必须将股东名册统一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即由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依法作为具有公信公示力的独立第三方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进行统一管理。

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虽然与上市公司同属股份有限公司,但《证券法》的法律调整范围并不涉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所以,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不受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托管。那么,什么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呢?其实,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一个炮制的词语,用于指代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仅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只对其发起人依法进行登记,而发起人的变更(不涉及公司章程修改事项)以及非发起人股、内部职工股、(定向)募集股都不在工商登记事项的范围之内。因为如果将非发起人股列入登记范围,势必影响股票的交易流通而违反了股份公司的本质。这样看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在登记管理上实际存在着操作性的缺陷。虽然公司可以自己来管理股东名册,但是这样做的结果是直接导致股东名册的公信力下降,可靠性令人置疑,且难以适应动态变化的要求。


(二)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是这样规定的:

1.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2.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4.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5. 证券法第三十九条:“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由此可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原则上并不需要托管,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时,便发生债权效力;自背书(记名股票)或交付(不记名股票)之时开始,股权转让便具有生效效力;自背书(记名股票)或交付(不记名股票)之时开始,股权转让便具有对抗效力。


(三)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效力

对抗效力,是股权转让的重中之重,下面将着重进行探讨。

1、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不以工商登记为对抗要件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仍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认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备案事项。其实,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并不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变更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登记事项并不包括股东名册,也并未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做任何登记要求。因此,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并不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2、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不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为对抗要件

如前所述,股东名册属于公司自行置备的用于确认股东身份及其所持股权的内部法律文件,仅对公司内部发生法律效力。股东名册存放于公司,无需在公司登记部门或者其他机构备案,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以股东名册有记载为由,推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人为股东或享有股权,进而向其主张权利。因此,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不需要依据股东名册的记载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3、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不以股权转让机构的托管为对抗要件

我国《公司法》与《证券法》均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在最新政策中,其实就是要求在各地的股权托管中心进行托管。但是,此规定是命令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使用的连接词虽然是应当,但并没有规定法律后果。因此,从效力上来说,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并不以股权转让机构的托管为对抗要件,而是以交付作为转让方式,在交付后便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由此可见,从理论上来说,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只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票的交付或背书便已告成并且可以对抗第三人,是否记载于股东名册只是为了便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就算不托管,也不会导致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四)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场所的相关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我国《证券法》第39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可见,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应该在沪深证券交易所进行,那么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呢?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及有关国有产权交易规定,非上市公司中的国有产(股)权、国有或集体单位相对控股的多元投资主体企业产(股)权的转让交易应当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并公开信息、竞价交易。但是,非上市公司中的非国有、集体股以及自然人股,对其转让、流通在法律法规上缺乏明确的规定,这部分股权转让行为很难找到相应的监管主体。


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集中托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特别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将日益增多,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也形成了一定的投资群体。然而,有些股份有限公司的确仍存在着股本不实、一股独大、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以及由于监管缺位股东权益得不到保障、股权不能有序流动、得不到直接融资等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健康发展。特别是通过企业改制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许多企业职工、管理层、外来重组方成为股东,如何保证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收益权得到合法维护,实现企业产权公开、公平、公正地有序流转,加强对改制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已成为当前十分迫切的任务。在股权流动方面,由于国家至今未明确指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场所,造成了大量中小股东场外的股权交易,形成地下交易市场,这种私下交易、黑市交易存在着很大的市场隐患,其中信息不公开、不对称很可能造成投资误导甚至欺诈。在股东名册的管理方面,股东名册管理应当结合独立第三方的托管登记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操作性和有效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和中国证券登记公司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的管理,从本质而言都是一种独立第三方的托管行为。由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在场外交易,大量分散又极易发生变动的中小股东,实际上根本无法由其自身提供准确、即时的股东名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在制度安排上存在着监管的缺位。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建议,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更应该在股权托管机构进行。原因如下:

首先,股权转让协议只能表明转让合同有效,收购方与出售方存在债的关系,并不必然导致股权的变动。

其次,在现实生活中,纸质股票已基本退出历史舞台,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在证交所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进行交易,但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基本处于缺位状态,背书与交付都很难实现。

再次,股东名册的公示基本是缺位的,大量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或者是没有置备,或者是记载不全,或者是信息陈旧,并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司股东的情况。

最后,作为投资人来说,如果不通过股权托管机构的监管,很难在股权交易中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当遇到一股多卖的情况时,维权之路将非常的艰难。

因此,规范开展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及转让工作,建立一个公开、规范的市场平台,加强股权监督管理,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健康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许多地方政府为了促进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健康发展,规范股权交易,确保国有资产在交易过程中保值增值,填补法律空白,纷纷以行政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要求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集中登记托管。股权托管机构的建立和运作,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流动搭建了一个管理服务平台,通过股权托管中心的登记过户,变更转让,使股权交易逐步由地下交易转变为“阳光下的交易”,广大投资者和真正想发展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守法规范的中介机构也找到了可以依托的、有一定社会公信力的平台。


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的现实意义


当前,几乎所有的地方政府都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要求当地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一经设立,必须到股权托管机构进行托管。各地的股权托管中心对活跃在场外的交易进行疏导和规范登记,工商管理部门有的根据股权托管中心出具的股权变更登记单或股权转让见证单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也有的每年一次接受股权托管机构将记录在案的股东名册备案。这种地方政府主导的股权规范流动行为,不仅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创新探索,也是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有力补充,更加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出现。


(一)股权托管对政府的意义:

1、股权登记托管是发展区域资本市场的基础,有利于构筑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股权登记托管通过对股权的确权,建立了股权有序流动的基础条件。通过规范登记、变更过户、转让,为进一步建立和发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流动市场打下了市场基础。这将有力地推进区域性资本市场,实现企业产权股份化、股权资本化、资本证券化,使产权交易从实物形态走向证券形态。

2、股权托管有利于国资监管机构有效掌握国有股权的流向,杜绝场外交易,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由股权托管中心对被托管公司的全部股权进行登记托管以后,该公司的一切重组、兼并、参股行为均在掌控之中,从而为政府防止和消除股权变动过程中的隐患加筑了一道防火墙。

3、股权托管有利于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规范管理,促进产业和金融资本融合,实现产权交易及制度的创新,用资本市场的手段促进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突破国有、集体、民营资本的界限,促进投资者、融资方积极投入实体经济。


(二)股权托管对企业的意义:

1、有利于规范运作,增强股权管理的透明度 。

股权托管后,由于股权转让信息集中,交易行为规范,交易成本低廉,交易价格公平,选择空间广泛,必然会形成集中统一的市场。这样就保证了股权流动的规范,避免私下交易,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规范了股权的管理。企业的股权由独立的托管机构管理,股权的变动由托管机构监督,股权持有者可以凭托管机构出具的股权证在公开透明的市场中进行查询、交易和变更,使企业股权管理机制更加健全。

2、有利于提高股权管理的效率,节约管理成本。

随着城乡国有、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的推进,股权管理事务越来越多,企业将股权登记管理工作委托给专业的托管机构办理,不仅可以从繁杂的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抓好经营管理,而且可以降低企业运行成本,符合现代企业管理专业化发展的方向。

3、有利于拓宽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本,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符合国家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发展方向。

对于大多数非上市公司来说,公司成立后的再融资难度极大。由于融资渠道的狭窄和社会公众对企业经营状况的不了解,非上市公司难以寻找到更多的合作伙伴。股权集中托管后,可以对股权进行质押贷款,或利用托管机构的网络系统汇总全国的投、融资供求信息,充分挖掘潜在的投资者,选择合理的投资对象,使企业实现低成本、高效率、规范化、跨地区的融资,有利于企业的资本运作。

4、有利于扩大企业知名度,为其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创造条件。

对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利用股权托管机构提供的专业化服务和市场化监督管理,有利于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降低财务成本,提升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进而加快推进一批股份有限公司达到上市条件。

股权托管机构提供的信息平台,能够提高托管企业的知名度,从而成为企业对外宣传的重要渠道。股权托管机构还将集中拟上市企业信息,通过与证交所中小企业板对接,积极推动被托管企业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资。

5、享受股权托管机构提供的代理分红、信息披露、增发新股等专业服务。

股权托管机构将为被托管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代理分红服务;经托管企业授权,代理其向股东提供信息披露或增发新股等专业服务。

6、股权登记托管可以提升企业的公信力。

利用股权托管机构信息网络的专业能力和公信力,可以发布企业供需信息、汇编处理信息、进一步整合资源,提高企业股权管理工作的公信力,规范企业的资本运作,有效防止和杜绝私下交易、黑市交易,规范股权变更,防范欺诈行为,增强股权流动性,减少股东的信息不对称。


(三)股权托管对股东的意义:

1、提高股权的公信力

股权托管机构作为具有普遍社会公信力的独立主体,能够为股东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股权证明,提高股权的公信力,从而为实现股权流动提供基础性保障。

2、增加股权的流动性,方便投资进退

股权托管转让市场作为地方性中小企业融资平台,使各种成分经济主体的股权可以获得平等的流动机会,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广泛的选择空间,及时、专业、规范的服务,可以改善投资环境,方便投资进退。

3、便于查询企业信息

股权托管机构在企业授权的前提下,可以及时为广大股东或投资人提供真实、准确的经营信息,保证了投资者公平获取企业信息的权利。

4、可以集中管理股东持有的不同公司的股权

股权托管机构还可以为拥有不同公司股权份额的股东提供集中管理股权的服务,满足股东专业化理财的需求。

5、可以办理股东所有股权的变更、领取红利、开具股权证明的业务。股权托管机构可以为股东提供办理股权证发放、挂失、补发、更换等业务;通过股权转让信息系统,还可以向股东提供所持股权的转让撮合、交割、过户及继承、赠与、领取红利等专业、及时的服务。

6、可以有效杜绝私下交易、黑市交易等不规范行为,保护股东利益。托管股权转让业务全部在股权托管机构进行,为公司股权管理增加了透明度,禁止了场外交易,避免了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从而有效地保护了股东利益。


四、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托管


目前,我国不少省市都成立了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机构,以行政推动的手段要求当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权托管,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托管业务。


(一) 股权托管的含义

股权托管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将股东名册及其所持股权委托股权托管机构进行代管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为降低公司股权管理的运营成本而提供的一种社会化服务。其本质在于弥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监管缺位,由客观公正的独立第三方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的股东名册记载,为股东提供所持股权的有效权属证明,为投资人提供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交易平台。


(二) 股权托管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股权托管登记转让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目标,通过建立集中统一的股权登记托管制度,促进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规范、有序流转、优化配置、监管有效,维护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并以此为基础,逐步完善和发展我国区域性资本市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股权托管登记转让工作,要坚持有别于证券市场,按初级资本市场定位和运作的原则;要坚持政府主导,统一入市标准,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披露,统一市场监管的原则;要坚持协调统一,权责明确,稳步发展,逐次推进的原则;要坚持积极稳妥,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的原则。


(三) 股权托管机构的定位

目前,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进行托管基本上采取的是政府监管下的市场化运作方式。例如: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就是经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社会公信力的股权托管机构,在市产管办等部门的监管下,集中管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办理股权托管登记、提供股权托管服务的机构。


(四)股权托管机构与公司、股东的法律关系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由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东或者大股东从维护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角度,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将公司股权整体托管,并提请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法人依据股东会决议,决定委托独立第三方——股权托管机构对公司股权进行整体托管,在公司和股权托管机构之间建立一种民事委托代理关系。

股权托管机构为股东所提供的服务是一种为保障股东权益的公信服务。公司股权经整体托管后,股权托管机构可以以具有公信力的第三者名义,为股东出具某一时点上所持股份的权属证明。债权人或者利益相关人可以通过股权托管机构对股东的股权权属进行查证,从而有效规避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的权属风险。


(五)股权托管的业务范围

股权托管机构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兼具政府监管职能和市场化运作功能为一体的管理、服务型机构,其职能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地方规范性文件,为托管企业提供股权登记及股权的日常管理,按托管企业要求提供股东登记服务、变更服务、信息查询及分红等其他服务。股权托管机构的业务范围主要分为两大类,即股权托管登记业务和股权托管服务业务。股权托管登记业务包括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权整体托管登记、为股东提供股权过户登记、股权质押登记等业务。同时,股权托管机构还可以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代理股权的分红派息、通知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等公司活动,以及提供股权的查询和查证、办理股权冻结手续、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进行披露等一系列与股权托管相关的衍生服务。

但是,委托股权托管机构进行托管是需要支付对价的。目前多地的股权托管机构已免除托管费用,但交易费用各地规定不一,约为向交易方各收取交易额的0.5%-1%;其他费用与私自交易没有多大区别。因此,具体选择托管还是不托管,最终还是要看股权转让交易各方自己的权衡与取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