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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划转企业法人退出机制分析——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Release time:2016-08-25 19:52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曾经是国民经济发展命脉。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逐渐增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数量逐渐减少。由于受国家政策调控影响比较大,部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陷入两难境地。此类企业数量不少、均有国有产权登记。本文仅以此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为视角,来分析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人退出机制,提出国家对此类企业应有变通的政策规定,使此类企业可以合理合法地退出市场,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退出市场的法律规定

我们国家对不同性质的企业、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均有不同的退出市场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退出市场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法人若想退出市场,必须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否则,主体资格永久存在。

二、受政策调整被划转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无能力依法退出市场

(一)受行政机关不能办企业的政策影响,原由行政机关投资开办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被划转至其他的国有企业中。在这类企业中,有的原开办单位已并入其他单位;有的在被划转中,移交的财务资料、资产资料、各类印章及证件不全等等。此类企业属于依赖政策生存,推向市场后,无能力生存,仅仅是个空壳。所以,接收企业在整合资产时,只能将此类企业退出市场。此类企业退出市场,不存在职工安置问题。因为,职工多数是兼职,一般情况不会跟着企业走。个别职工的安置,对于接收企业来说并不难。难得是,由于被划转企业管理不善或无人管理,缺乏基本的基础资料和详细信息,无法办理注销登记。如被划转企业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不全;公章或财务章遗失。有的被划转企业法定代表人更换过数人,但相关证照没有及时变更,待办理注销时已经找不到证照上的法定代表人了。导致被划转企业不能提供符合法定注销条件的材料,登记主管机关不予受理注销申请。

(二)受国家整合产业结构的政策影响,原先按照市场细分设立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被划转至其他的国有企业中。此类企业的特点是:规模小、生产经营管理已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企业被划转时处于歇业状况。所以接收企业一般不会继续经营此类企业,只是政府的文件将产权划转至接收企业而已。由于此类企业经营时间较长,债权债务清理比较困难。对外享有的债权早已超过诉讼时效,甚至债务人是否存在都不知道,无法收回债权。对外应承担的债务同样早已超过诉讼时效,甚至债权人是否存在也不清楚,无法清偿债务。被划转企业无法开具债务清理完毕的证明。而出具债务清理完毕的证明,是拟注销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的法定条件。由此形成为数不少的此类企业长期空挂在接收企业财务账上。

三、国家应当建立政策性的退出机制

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是依据法律法规设立、变更、终止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被划转企业大多已无法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潮流,早应退出市场,或破产或注销。但由于种种原因,处于无人管的状况。而形成接收企业困境的原因,是源于国家出台调控政策被动接受被划转企业造成的,解铃还需系铃人。国家应当有配套政策规定,不能只是简单划转国有资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作为开办单位,需要对每户被划转企业管理层、资质证明、财务账册、印章等涉及正常运转的材料有明确、具体的文件确认,将其开办企业交付给接收企业。建立优胜劣汰、能进能出的市场机制。从而使接收企业能够根据自身经营发展需要,对被划转企业采取积极地应对措施,是纳入企业经济发展轨道中,还是依法退出市场。避免出现被划转企业成为接收企业负担,只能长期空挂在财务账面上,想注销而无能力办理的尴尬局面。

四、建立政策性退出机制的可行性

改革开放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主要的经济主体,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1992年党的第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当时的市场主体格局基本未变。自199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施行后,市场主体悄然发生变化,配套的劳动法律法规相继出台,社会保障体系逐渐建立。企业登记机关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设立登记采取了限制性措施。鼓励投资人依照《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因此,原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整体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原有规模较大、经营连续亏损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还有部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受国家政策调整或产业调控的影响,以国有产权划转方式无偿划转给国有独资公司。此类企业一般规模小、生产经营无特色、内部管理较为混乱、社会影响力小。因此,针对此类企业出台配套政策性退出机制,不会影响社会管理秩序。同时,为使接收企业不受国家调控政策的影响,也需要国家提供相应提供政策支持,促进企业良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