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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充分履职助推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
Release time:2016-08-25 20:48

内容摘要: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统领下,民主党派作用的发挥应更多地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断探索拓展履职范围、途径和方式,利用自身优势积极主动投身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中,在让法治切实成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灵魂及基本方式、让全社会形成法治生态方面做出新的贡献。

关键词:民主党派履职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参政议政 民主监督

法律人才储备


民主党派参与国家法制建设由来已久,在新时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形势下,如何更加积极充分履职助推该基本方略的实施,不仅是使命使然,也是民主党派自身与时俱进谋求发展的需要。根据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结合民主党派的地位和特点及优势,现对民主党派在助推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如何积极充分履职方面,从微观角度做如下探讨。

一、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植入日常和履职工作,自身树立起明确且牢固的带头守法意识。

作为参政党,民主党派虽有其特殊性,但毫无疑问也是社会的一员,且其地位和特点决定了其又不是普通的一员,因此其带头在自身范围内树立起依法办事的法治意识就显得更加重要,这显然也是纯洁队伍、彰显形象、夯实根基的必要之举。

就日常工作而言,民主党派自身建章立制要做到合法合规,对机关工作人员公平、平等对待,不为侵权之事;对外经济交往如物资采购等恪守诚信,不为违约之举;对组织成员进行守法教育和要求,不为违法之行。

就履职而言,无论是提交的社情民意、调研报告、议案、提案,还是参加座谈会、论证会、评估会等,尽量事先进行适法性审查和把关,避免出现于法无据、于法冲突甚至突破法律红线的情况,尤其是要注意避免利用党派、党派成员或者成员担任某些社会职务优势,籍提交议案、提案或者参与立法、发表专家意见之机谋求个人、单位或小团队利益。

就维权而言,无论是党派机关还是党派成员,在遇到被侵权事件时,坚持走依法维权途径,不无理缠讼,不闹访,不利用地位和优势干预正常司法,做遵法守序的模范。

二、充分发挥政治协商和参政议政职能,推动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政治协商和参政议政无疑是民主党派重要的职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战略新形势下,该等职能不仅要继续履行,更要充分发挥。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建成,但面对社会和民众不断出现的新需求、国家和社会治理不断遇到的新问题、历史遗留与社会革新不断产生的新矛盾、世界发展不断涌现的新情况,该法律体系还有一个完善的过程,对此民主党派应大有作为,也大有可为。

首先,要继续发挥通过提交提案、议案建议立新法的作用,同时注意方式的更新与升级,比如各民主党派对自己历来各级的提案、议案建库,避免重复提交,或者对未被采纳但确实需要的议题组织力量包括邀请法律专家完善后再提交;充实立法提案、议案的内容,要将建议所立之法的框架及基本条款作为必要组成部分,避免浮于表面;充分利用党派成员参加国际交流或留学的经验,将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规定吸纳进来,使得提案、议案增加国际视野;考虑到各民主党派成员构成不同,而一部法律常常会涉及不同领域和方面的知识,必要时可以考虑整合优势进行跨党派合作提出立法建议;若条件允许,可以主动承接立法课题等。

其次,要同时关注旧法的修废工作。旧法的修废是法律体系完善的必要组成部分,因此民主党派在助力法律体系完善方面,就不能仅着眼于立新法,对有些旧法是否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也应纳入履职视野,这实际也应是民主监督的一部分。由于我国的法律渊源构成是多层级的,既有国家层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又有国务院各部委层面的规章,还有地方层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自治条例,甚至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些司法解释,这就需要民主党派对旧法的关注不要仅限于国家层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事实上由于其他层级的规定更加贴近现实、更能直接对具体事务产生作用和影响,反而更需要关注。鉴于实践中还存在不少下位法不符合甚至违反上位法、以红头文件代替法律、司法解释尤其是地方司法机关以“小司法文件”乱法等现象,对该部分规定的修废至少要提高到与民主党派建议立新法职能同等的地位来对待。

三、积极拓展民主监督职能,助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公正司法的实现。

民主监督是民主党派的重要职能,也是参与国家、政府和社会具体事务管理的重要途径,当然也是民主党派履职得以实现的方式之一。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形势下,民主监督的职能不仅需要积极发挥,而且应当加以拓展。

首先,要提高民主监督的主动性。在以往民主监督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被动性,主要表现在按照上级要求对某突发事件发表简单意见、按照本地政府要求推荐形式意义上的民主监督员、根据安排走形式参加某些座谈、论证、调研等,作用式微。要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所作为,就必须改变这种状态,更加主动积极地发挥出民主监督的作用。比如:对突发事件认真提出适法建议及事后适法评估;建立所推荐的民主监督员履职工作机制,将党派的民主监督落到实处;每年可以选取某些重点领域或社会民众关注的方面或热点案件,对政府是否依法行政和规范执法以及司法机关是否公正司法进行跟踪监督,并进行评估等。

其次,要增加民主监督的前置性。通常情况下,监督常在决策后的实施过程中和出现事件后发挥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监督的后置性。这种后置性决定了,如果出现违法或不规范行政、执法、司法之行为,也是事后提醒或纠正,而此时常常损害结果和不利影响已经发生,剩下要面对的就是补救和追责工作,这显然不应是民主党派发挥民主监督职能所追求的唯一效果。为此,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应当前置于政府重大决策、重要执法前的论证阶段,并贯穿于实施的动态过程中,对司法中重大、敏感案件的办理和审理,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外,均可参与过程监督。这实际上是在充分发挥民主党派民主监督职能的预防作用,当然这需要政府、司法机关与民主党派之间建立起相应的制度加以支撑。

最后,要落实民主监督的实效性。充分发挥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职能,旨在及时发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加以纠正或完善,因此除主动积极地开展民主监督外,还应同时注重民主监督的实效性。一方面,针对民主监督事项的不同情况,最好不要仅停留于口头泛泛而谈,应尽可能形成如调研报告、评估报告、执法或司法建议等书面成果,及时提交被监督单位;另一方面,对提出的监督意见或者建议,要跟踪监督被采纳或者落实情况,对置之不理或者拒不改正的,要勇于进行二次监督。

四、适当储备法律人才,为助推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依法治国离不开法律专业人才的支撑,民主党派要想更好地发挥助推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也需要考虑这方面人才的储备工作,也即突破各民主党派自身原有的成员身份特色,适当吸收法律人才作为共性成员。

在此方面,应当说该项工作早已开始,但还有待于加强。在人员方面,比如:人数还较少;结构上律师较多,公检法和法律研究人员较少;有的成立了专门的机构统领,大部分则散落于各个基层组织,缺乏统一管理,法律智库作用难以发挥等。在作用发挥方面,比如:有的等同于其他成员,专业优势未充分挖掘;有的平时仅限于参加普法宣传、送法下乡等运动式活动,以及两会召开前的立法提案、议案帮写,深层次、高质量的依法辅政工作未能参入等。

鉴于此,一方面,就需要优化法律人才配置结构,搭建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人才梯队,同时成立专门的机构如法制专委会等进行统领;另一方面,制定专门的工作规则,引领这些法律人才为所在党派在助推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履职中,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后援,同时也为党派自身的建设、对外文书的适法性审查、党派及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切实的法律保障;再一方面,搭建履职平台,创新工作形式,促使法律人才受党派之托或代表党派当好党和国家以及政府依法治国的参谋和帮手,比如推荐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实质性参加参政议政,推荐进入所在地政府法律顾问系统实质性参加依法辅政,结对帮扶街道乡镇村居实质性参加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以党派名义承接或参与立法课题实质性参加法律体系完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