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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集团公司与昝某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Release time:2016-08-25 19:42

一、案情简介

根据国家“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要求,经履行内部决策、审计评估、国资监管机关核准等程序后,山东某集团公司将持有的某集团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称标的公司)92.65%国有股权(以下称标的股权)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

昝某某参加竞拍并以人民币800万元的价格竞得标的股权后,双方签订了《国有股权转让合同》(以下称合同),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并出具了产权交易凭证。

合同签订并生效后,因履行过程中对合同有关条款的理解出现分歧,合同履行、标的股权变更登记、标的公司交接等出现停滞,双方多次交涉无果。同时,标的公司因经营资金断裂、市场萎缩及本次股权转让的原因停产,800余名职工失去工作与生活来源,职工多次到山东某集团公司、省国资委、省政府等地上访,造成严重的社会隐患。

二、承办过程

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根据山东某集团公司提供的材料,就其与昝某某合同纠纷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山东某集团公司根据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经慎重研究决定解除合同,本所代表山东某集团公司向昝某某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后,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昝某某支付违约金、赔偿山东某集团公司因本次股权转让支出的费用及权益损失等。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昝某某于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提出反诉,要求判令山东某集团公司的解除合同通知无效、合同继续履行、山东某集团公司支付违约金501万元等。

我们参加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的多次庭审,并配合主办法官多次到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标的公司及所在地政府机关等就相关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合同实际履行状况进行调查,并征求了部分职工代表的意见。同时,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作为山东某集团公司代理人参加了昝某某向山东高院提起的二审诉讼及昝某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再审诉讼程序。

三、代理意见

围绕本案纠纷中双方争议焦点及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代理律师主要的代理思路与意见为:

1、合同依法签订并生效,山东某集团公司与昝某某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同时,对照合同约定及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标的股权时的挂牌条件,明确山东某集团公司与昝某某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所获取的信息,明确合同中约定的“办理交割手续”、“公司交接”等的含义,并据此论证山东某集团公司作为股权转让方,在合同生效后,即已完成作为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昝某某在合同生效后,已取得标的公司股东的法律地位,是办理标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的主要义务主体。

3、根据前述关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界定,昝某某不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构成严重违约,山东某集团公司通过股权转让实现标的公司改制的目的已不能实现,山东某集团公司享有解除合同、要求昝某某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权利。

4、山东某集团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向昝某某送达解除合同通知后,合同已依法解除;鉴于标的公司已停产、职工多次大规模上访、标的公司住所地政府希望山东某集团公司慎重考虑股权转让事宜,交易基础与客观事实已发生根本变化,如合同不解除,将可能导致严重的社会后果。

5、在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标的 所在地政府迫于职工上访压力,要求山东某集团公司垫付了巨额的职工生活费、社保费、水电费等费用,如合同继续履行,则该等垫付费用将无法得到清偿。

6、从昝某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将标的公司资产抵押给山东某集团公司以保障清偿欠付的6000余万元债务、未投资使标的公司恢复生产经营等方面进一步论证昝某某未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造成山东某集团公司清偿债务的目的不能实现,山东某集团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追究昝某某的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合同终止履行、驳回山东某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山东某集团公司发出的合同解除通知不发生法律效力、山东某集团公司向昝某某支付违约金60余万元、驳回昝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昝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反诉请求。尽管山东某集团公司对判决其向昝某某支付违约金持有异议,但鉴于一审法院已经判令合同终止履行,客观上实现了其要求解除合同的要求,且出于维护800多职工生存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考虑,决定不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昝某某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处理结果亦无不当,裁定驳回昝某某的再审申请。

五、简要分析

本案是一起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关于股权转让过程中工商变更登记义务主体的认识和理解不一致产生的争议,我们在代理过程中,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转、受让双方的实际利益诉求等,详细论证了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的义务主体为股权受让方。在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促使合同生效后,在无其他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股权转让方事实上已完成股权转让的主要义务,股权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即已取得股东资格,应当召开股东会,选举新的管理机构与人员,并提供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本案一审判决虽驳回了山东某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判决其向昝某某支付60余万元违约金,但同时判决合同终止履行,事实上满足了山东某集团公司通过诉讼不再继续转让股权的意图,是对山东某集团公司诉讼请求的“变相”支持,也正式基于此,山东某集团公司决定接受一审判决,并继续委托我们代理二审及再审诉讼程序。因此,本案的代理也给我们以启发,即当事人的诉讼意图的实现未必一定通过判决支持的方式,变换一种思路,以另一种视角和方式实现其诉讼意图,也许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及当事人利益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