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企业资产交易流转过程中,尤其是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整合,减少企业管理层级时,常见的一种资产转移方式为非公开协议转让。非公开协议转让是指转让方以非公开方式选择确定受让方,并签订转让合同,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行为。
国有企业在不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情况下,通过选择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方式,直接签订协议进行国有资产的转让。这种转让方式通常适用于特定情形,相较于公开转让国有资产,非公开协议转让具有更加高效、灵活、保密性高等特点。在具体的国有资产非公开协议转让过程中需要注意适用的特定情形、具体操作流程、审批程序等,确保合法合规。现就国有企业资产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有关问题汇总如下:
一、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法律法规适用 国有资产非公开协议转让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5号); 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3、《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 4、《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发产权(2014)95号); 5、《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 6、《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规(2025)17号)。 除上述法律法规外,在国有企业资产非公开协议转让实际操作过程中,《民法典》《公司法》《劳动法》等等都有可能涉及。 二、非公开协议转让的适用主体与范围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二)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国有股东可以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一)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或严重财务危机,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二)企业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三)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国有股东、潜在国有股东(经本次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后成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的,以下统称国有股东)之间转让的;(四)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涉及国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五)国有股东因接受要约收购方式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六)国有股东因解散、破产、减资、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七)国有股东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出资的。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企业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转让,且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进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非公开协议转让适用的主体为: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 非公开协议转让适用的范围为:国有企业内部重组或资源整合;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时;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企业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转让,且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用非公开协议转让的形式。 对于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非公开协议转让适用范围为: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或严重财务危机,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企业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涉及国有企业的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进行转让;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涉及国有股东所持股份的转让;或国有股东因接受要约收购而转让股份;国有股东因解散、破产、减资、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转让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以上市公司股份出资的。 需要注意的是,非公开协议转让的适用范围和主体资格受到严格的限制,实践操作中,非公开协议转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上述适用主体和范围。 三、国有企业资产非公开协议转让的程序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一)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二)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第三十三条又明确规定,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一)产权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二)产权转让方案;(三)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必要性以及受让方情况;(四)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属于第三十二条(一)(二)款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五)产权转让协议;(六)转让方、受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七)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八)其他必要的文件。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国有股东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应当及时与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涉及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在转让协议签订前,应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聘请财务顾问,对拟受让方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第二十一条规定,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对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股份转让对国有股东和上市公司的影响等方面出具专业意见;并对拟受让方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拟受让方受让股份的目的;(二)拟受让方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金实力及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诚信记录;(三)拟受让方是否具有及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的能力、受让资金的来源及合法性;(四)拟受让方是否具有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第二十二条规定,国有股东确定受让方后,应当及时与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转让方、上市公司、拟受让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住所;(二)转让方持股数量、拟转让股份数量及价格;(三)转让方、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四)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五)股份登记过户的条件;(六)协议生效、变更和解除条件、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国有企业资产非公开协议转让程序为: 1、履行审批决策程序 转让方(国有企业)需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规定,由股东会(股东)、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转让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同一国家出资的国有企业资产内部转让:由出资企业自行决策,但需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不同国有企业出资的资产进行转让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需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如国资委)批准。 上市公司股份采用非公开协议转让时,除了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外,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拟受让方进行尽职调查。 2、进行资产评估确定价格 转让方应选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需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或核准,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如果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或者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转让价格可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审计的净资产值。上述两种情形无需再进行资产的评估。 3、制定转让方案 转让方在转让国有资产时应当制定转让方案。转让方案应包括转让标的、价格、受让方条件、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等。转让方案也需要经公司内部决策机构审议,并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4、签订非公开转让协议 转让方与受让方就非公开转让的资产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转让价格、支付方式、交割条件等。在签订协议前,转让方应当聘请法律顾问就整个非公开协议转让方案、价格、转让方与受让方、履行的程序、协议主要内容等进行审查,并出具相应法律意见,确保整个非公开协议转让的合法合规。 5、事后备案手续 对签署的转让协议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向主管部门或国资监管机构等提交协议内容进行备案。 6、交割与过户 双方按协议完成资产、文件、资料的交接。涉及产权变更的,需办理工商、不动产等变更登记手续。 四、非公开协议转让实践操作常遇问题及应对措施 国有企业资产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在实际操作中,通常会遇到诸如审批程序复杂、内部决策程序不规范、资产评估不准确、信息披露不充分、税务处理不当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应当采取哪些应对措施。结合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作如下分析汇总。 1、审批程序复杂 非公开协议转让需经过多级审批,且需提供详尽的材料,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导致交易延误或失败。针对此情况,应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流程和所需材料清单,避免因材料不全导致的审批延误。对于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资产重组的项目,应提前与主管部门或国资监管机构沟通,确保符合政策要求。另外内部针对转让行为进行决策时,可以将转让方案、转让协议主要内容等一同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2、程序违规问题 由于具体操作人员缺乏对国有资产非公开协议转让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或不能够准确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内容,从而引发程序违规问题。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相关具体操作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此外,在进行国有资产非公开协议转让时,应当及时引入法律服务机构,及时解决程序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保证程序的合法合规。 3、转让价格合理性问题 由于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缺乏市场竞价机制,转让价格可能引发争议,需通过资产评估或核准价格来确保合理性。在转让定价方面,根据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2 号,以下简称 12 号令)第六条和 32 号令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应当及时引入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确保资产评估的独立性和公允性,且在定价过程中,结合市场价值、净资产值和合理市盈率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定价依据,并将评估值或净资产值进行备案。最终确保转让价格不低于备案或核准的价格。 4、税务处理不当问题 在非公开转让协议过程中,如果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可能导致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例如,《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因此,税务处理不当,可能增加税务成本或引发税务稽查。对此,应当合理进行税务规划,确保税务处理合法、合理。国有企业在进行非公开协议转让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合理商业目的,避免因税务问题引发法律风险。 综上,国有企业资产非公开协议转让相较于其他国有产权交易形式具有明显的特定性,其使用的主体、范围、履行的程序等均有严格规定限制,因此,律师在办理国有企业资产非公开协议转让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